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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落实我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点击:2051    发布单位:佛山市护建白蚁防治所    发布时间: 2018-08-26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落实我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加强白蚁防治行业管理,规范房屋白蚁防治行为,有效控制白蚁危害,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4〕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白蚁防治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二、佛山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应进行行业诚信管理,制订佛山市白蚁防治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和行业诚信守则,加强行业协会信息化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白蚁防治单位的诚信情况,具体诚信管理办法由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制定,并报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

三、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领取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白蚁防治业务。

白蚁防治单位纳入我市白蚁防治行业诚信管理。

四、具备条件的白蚁防治单位在我市承接房屋白蚁防治业务前,应向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将通过登记的白蚁防治单位情况报送市住建管理部门,通过协会登记的单位方可纳入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名录,市住建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全市承接房屋白蚁防治业务企业名录。

五、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制定的《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示范文本,与具有白蚁防治资格的单位签订《房屋白蚁预防合同》。

六、白蚁防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白蚁预防设计和施工,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预防项目工程质量。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加强药物管理,严格遵守白蚁防治施工规程,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的,双方应在监理委托合同当中予以明确。

白蚁预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和省行业标准规定进行施工质量专项验收,白蚁预防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应签署《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注明白蚁防治情况。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应在销售现场向购房人公示该项目的《房屋白蚁预防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方面的内容。

九、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表》。

十、白蚁防治费用取消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白蚁防治计价标准,白蚁防治单位应遵循市场规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参照工程造价部门计价标准与建设单位议定具体的防治费。

十一、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要加强与住建部门的沟通,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会员单位基本资料、企业诚信情况、上岗人员培训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定期报市、区住建部门,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区住建部门处理,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十二、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白蚁防治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促进白蚁防治行业协会提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能力,积极开展年度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引导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十三、各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管,对白蚁防治行业协会报送的白蚁防治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在行业中通报。

附件: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表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6年7月7日       

(联系人:李启林,电话:82309148,传真:82309140,电子邮箱:fck82309121@163.com)